学校制度

合肥工业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24〕123号)

发布者:  时间:2024-11-20 14:26:24  浏览:

合工大政发〔2024〕123号


章   总  

条  为规范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18〕10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政策和法律规定,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活动前提下,为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达到特定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的对外投资应遵循权属清晰、风险可控和注重效益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或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五条  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原则上,学校及所属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确因服务国家战略或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学校必须以入股设立企业形式开展合作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实行归口管理:校名、校誉、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院;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 门为财务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授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学校对外经营性投资的投资主体,原则上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学校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党政办公室、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参与对外投资决策审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除外)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对外投资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资产价值凭证超过规定保存年限已销毁的,须提供单位说明材料,下同)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5.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6.拟合作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拟合作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合作的,需提供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8.对外投资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决策文件。9.其他材料。

(二)对外投资项目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如对外投资项目单位是归口管理部门,则以上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准备)。

(三)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交学校决策。

(四)学校决策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提交上级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利用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管理、经营由学校投资的各类股权、投资类权益。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按年度向各类投资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督促企业按规定上交、分配学校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收益、收回及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收回、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货币资金及实物,应及时足额收回交回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公益性授权使用,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及“三重一大”的按程序提交学校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