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国资函〔202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18〕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议事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履行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若校长分管国有资产,常务副主任由校长指定),副主任由分管科研、财务、后勤、产业及宣城校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总务部、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宣城校区管委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审议决定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出租出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备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具体权限范围在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细则和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进行具体规定,超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权限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审批学校二级单位单次面积为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新增公房配置方案;二级单位单次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增公房配置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审议学校公房资源占用费收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学校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上市、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转让、置换、发行债券等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七)审议提出学校直接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人员建议名单,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八)审议学校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创办经济实体或开办经营性项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
究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九)审议学校直接出资企业考核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根据学校授权,审议或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与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遇有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或决策的急办事项,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征集和整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授权的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
第七条会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议题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前三天送达与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对议题作出决议,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就议题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或建议作简要说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各位与会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意见。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需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人数2/3(含)以上赞成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条 议题内容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议议决事项的传达、催办和反馈工作,定期汇总、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对因故缺席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管部门或学校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