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工业大学所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依据《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教财函〔2019〕30号)、《<教育部关于改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9〕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为合肥工业大学的一级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其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其中经办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主管负责,审核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长负责。
第三条 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学校指定的评估机构中任选一家,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企业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四条 学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办理
(一)学校一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办理
学校一级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无形资产除外)。
(二)学校非一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办理
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备案申请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法规,组织对备案事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于评估价值大于500万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待占有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组织审核。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的初审。对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国资委会议审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在经济行为发生前,资产占有单位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单位收回。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包括同意评估结果的会议纪要和报备函;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一式三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
(四)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
(五)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负责保管,当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学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教育部财务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教育部财务司回函确认后生效。
合肥工业大学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