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激发教职工创业热情,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和《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鼓励教职工发挥专业特长参股校外企业并且规范相关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教职工是指学校在岗的事业编或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参股校外企业,是指教职工本人持有或他人代持与本人专业及业务领域相关的企业股份。教职工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行为,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 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书面申请参股校外企业。参股校外企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人事处审批。已参股校外企业且未报学校审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参股校外企业的教职工,可继续享有在本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六条 教职工参股企业时应保障学校相关权益不受损失。经学校审批同意参股校外企业的教职工,参股获得的合法报酬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教职工在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归属学校所有。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参股校外企业期间对学校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参股校外企业如需使用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企业须事先与学校签订相关使用协议。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按照学校《合肥工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稿)》执行。
第八条 如教职工在参股校外企业时,其使用的技术来源或研发资源与学校有关,参股企业必须与学校签订股权分配协议或收益分成协议。股权分配比例和股份兑现方式由学校和参股企业另行约定,学校的相关股权原则上由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
第九条 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教职工参股科技型企业,学校优先支持在创新创业基地及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研究院进行孵化,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专项投资基金和人才奖励、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 教职工参股校外企业为学校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对学校形成重要正面影响的,经学校审批,可对教职工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考核等方面作出相应奖励,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不泄露学校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和授权,教职工参股的校外企业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资源使用与管理费用后可使用学校有关资源。具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资源:
(一)项目名称、产品介绍及讲座培训等,在文字材料和语言表述中加入“与合肥工业大学或合肥工业大学所属单位合作”等内容;
(二)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等授权相关企业使用;
(三)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场地等资源。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参股企业担任职务的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及离岗创业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股校外企业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其参股企业和教职工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期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教职工须赔偿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事业单位人员参股企业相关政策的,遵照国家政策执行。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科研院负责解释。
合肥工业大学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