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国资函〔2025〕1号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经2025年1月15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为加强学校通用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关于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实施意见》(国管资〔2022〕4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通用办公设备指用于学校各机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不含专业类设备。
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资产品目 |
国家规定最低使用年限 (年) |
学校规定最低使用年限 (年) |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 |
8 |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 |
8 |
打印机 |
A4 |
黑白 |
6 |
8 |
彩色 |
A3 |
黑白 |
彩色 |
票据打印机 |
6 |
8 |
复印机 |
6 |
8 |
一体机/传真机 |
6 |
8 |
扫描仪 |
6 |
8 |
碎纸机 |
6 |
8 |
投影仪 |
6 |
8 |
三、附 则
1.学校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仅作为资产报废处置时核定最低使用年限时使用。资产摊销、非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教财〔2017〕9号)规定年限执行。
2.对于使用频率高、超过国家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未达到学校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办公设备,主要部件损坏确无使用价值或无维修价值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初次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二次鉴定后,可按程序提交报废。
3.本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