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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合工大国资函〔2022〕2号)

发布者:  时间:2022-12-15 11:38:55  浏览: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规范和简化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我校的所有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我校科技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及项目备案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各类资产评估及项目备案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以挂牌、拍卖等交易方式进行转化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其具体交易事项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以协议定价方式转化给国有全资企业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以协议定价方式转化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时,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科技成果项目评估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评估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确定评估机构。科技成果完成人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中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评估机构。

(三)提供评估资料。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客观准确地向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各项资料。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科技成果描述、评价及预期收益等资料应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审核,以保证学术、技术性的客观公正。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资产项目评估备案需以下文件材料:

(一)科技成果项目转移转化的申请报告;

(二)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复印件)或证明;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科研主管部门报送的科技成果资产项目评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学校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报送教育部。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后,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和科技成果发明人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科研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项目评估和备案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项目逐项登记,每年度将科技成果评估备案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每年度汇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果,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处置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合工大政发〔2018〕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