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政发〔2019〕19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管理行为,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8〕10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
二、报损报失方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时,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报告。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呈报表》,提出处理意见,在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仪器设备因被盗导致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并及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单位根据《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仪器设备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呈报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自公安机关出具《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之日或学校保卫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两周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对设备的损坏、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因使用和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指导失误,未及时纠正不当使用或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4、未经批准,擅自公物私用造成损坏、丢失的;
5、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和确认,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意外停水、停电、停气、自然灾害等)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八条 经学校认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为个人的,由责任人赔偿,属多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赔偿。
第九条 根据单位在年度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原值累计金额的大小,在年终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四、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认定权限
第十条 仪器设备单台或批量价值5万元(不含5万,下同)人民币以下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
单台或批量价值5万-40万人民币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单台或批量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详细书面情况报告及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提出的书面处理意见,应包括: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原因分析以及今后整改措施;确定责任系数和责任人承担比例。
五、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鉴定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赔偿标准按设备的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责任人赔偿金额=(净值+原值/最低使用年限 )*责任系数*责任人承担比例
净值: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本文中的净值以事件发生之日次月的净值为准。
最低使用年限按教育部规定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责任系数的确定原则:
原因 |
责任系数 |
损坏 |
0-0.8 |
丢失 |
1 |
被盗
|
工作场所 |
0-0.3 |
非工作场所 |
0.1-0.4 |
第十五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可以用实物进行赔偿,但赔偿的实物技术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原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且能正常使用。
六、赔偿款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赔偿批准意见,统一开出《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赔偿责任人接到《资产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后应及时办理赔偿缴款手续。对无故拖延,超过通知单规定期限三个月或半年内仍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有权从当事人的绩效中扣除。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费用只能由事故责任人个人支付,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统一在学校财务办理,收缴的赔偿款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责任人应及时将财务处出具的缴款凭据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和缴款凭据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七、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家具、低值品的损坏、丢失赔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呈报表
附件2: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
合肥工业大学
2019年12月30日